西交研〔2008〕39 号
为规范管理、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学制与学习时间
第一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制。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3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6年,直博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4~7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5年。
第二条研究生达到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期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和退学处理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研究生毕业证书按答辩日期填写,结业或肄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章毕业
第四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后,一般情况下,硕士研究生从第四学期后半学期、博士研究生从第六学期后半学期、直博生从第八学期后半学期开始可以申请论文送审和答辩。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毕业答辩的要求如下:
(一)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
(二)至少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在核心期刊或更高级别的期刊上发表与毕业论文密切相关的以yl23455永利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1篇;
(三)完成博士毕业论文。论文工作量和字数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当,且符合yl23455永利学位论文规范。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审批表;
(二)学院负责博士毕业论文送审,评审人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三)专家评审意见返回学院并全部同意毕业答辩者,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答辩秘书将所有材料送研究生院学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毕业答辩。
(四)毕业答辩委员会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至少1名,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但应参加答辩。在答辩中,指导教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
(五)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同意毕业者,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核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答辩与申请毕业答辩合并进行,按照申请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申请。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答辩与申请毕业答辩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别进行。合并时,按申请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申请,不合并时,申请毕业答辩的要求和程序按上述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研究生按照学位答辩程序申请时,答辩通过,或答辩未通过、但三分之二或以上答辩委员会委员同意毕业者,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核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研究生学位答辩通过,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经学位答辩未获得学位者,硕士毕业生可在一年内按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再申请一次硕士学位,博士毕业生可在两年内按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经博士毕业答辩而毕业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答辩。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结业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内容,成绩合格,且德、体合格,仅论文未达到毕业标准,因故需要离校,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对于我校硕士研究生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通过修改或重作学位论文,若达到了学校硕士学位申请条件,可再申请一次硕士学位答辩。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达到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对于我校博士研究生结业者,结业后二年内,通过发表论文、修改或重作学位论文,若达到了学校博士学位申请条件,可直接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答辩;若达到了学校申请毕业答辩的条件,可申请毕业答辩一次。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达到毕业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因中期考核未获通过的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办理退学手续,但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变更为按硕士培养,达到博士结业要求与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准予博士结业,由学校发给博士结业证书,并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肄业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时,或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必须退学时,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作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章其它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校除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外,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补发相应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请程序及要求按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与退学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并经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领取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按协议派遣至定向、委托单位工作,其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材料由研究生院寄送给定向、委托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除第六条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章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