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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18 点击数:

陕西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度(试行)

陕教工组[20069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程序,增强发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抵制和克服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发展大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经党总支(分党委)或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范围

公示对象由所在院(系)党总支(分党委)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三、公示内容

拟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所在院(系)、班级及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受奖惩情况等。

拟转正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班级及担任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等。

四、公示时间

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由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或分党委组织进行。具体有以下四个步骤:

1、确定公示对象。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向院(系)党总支(分党委)推荐并上报有关情况,经所在院(系)党总支(分党委)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公示对象。

2、进行公示。公示对象有关情况由所在院(系)党总支(分党委)在年级办公室、班级、学生宿舍等公共场合张榜公示。负责公示的党总支(分党委)应公布联系电话,并在固定地点设置意见箱。有条件的党总支(分党委)可公布收集公示意见的电子邮箱,也可将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在校园内部网络上进行公示。

3、收集和处理公示意见。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收集群众意见。在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口头或署名材料等方式向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党总支(分党委)反映,也可直接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分党委)要从各个渠道广泛及时地收集群众意见,并充分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调查核实情况。公示结束后,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分党委)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总结,逐条了解落实。凡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党总支(分党委)可责成党支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党支部必须将核查情况和结果如实上报党总支(分党委),不得隐瞒或拖延。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在接到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后,可以责成党总支(分党委)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重大问题的,也可直接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3)研究处理意见。对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由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分党委)负责做出处理。对上级有关部门责成调查核实的情况,党总支(分党委)要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备案。

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没有意见或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要按程序进行发展或如期转正;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或意见,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党总支(分党委)要责成党支部对其进行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发展或转正,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

4、公布公示结果。党总支(分党委)在对所有公示对象作出甄别处理后,要及时将对所有公示对象的分类处理决定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要及时向反映者作出负责任的反馈。对于匿名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只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调查结果不进行反馈。

六、纪律要求

1、各级党组织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绝对保密。对泄密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或诽谤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校纪、党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原则,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4、各级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切忌流于形式。

七、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20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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